周炜律师亲办案例
重庆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一案
来源:周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30
浏览量:424
原告重庆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与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一案发布者:周炜 时间:2017年10月24日 15时05分 | 已阅读: 21 |原告重庆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梁明山,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炜,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出庭负责人夏某,副主任...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重庆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明山,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炜,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出庭负责人夏某,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熊*重庆市南川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 者。
被告重庆市某房屋管理局,
张某,被告南川区公安局的副职负责人操平及委托代理人吴某、 郑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乡村旅游公司诉称,原告在重庆市某街 道办事处永生桥居委所在地设立南川永生花海项目,该项目得到 相关主管部门批示后,在某街道办事处永生桥居委修建 经营所须的活动板房及相关设施设备,修好后即投入经营使用。 2017年2月18日,被告某街道办事处以拆除违法建筑 为名,同另外二被告共同对原告位于重庆市某街道办事 处永生桥居委二组的房屋及经营性附属设施进行强制拆除,致使 原告的房屋及设施被损毁、填埋,并对原告公司股东限制其人身 自由。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三被告强制拆除原告位于重庆市 某街道办事处永生桥居委二组的房屋及经营性附属设施行为违法。
原告某旅游公司向本院提供并在庭审中也出示了证据,理 由是根据重庆市某房屋管理局的相关文书及 2016年度土地变更调整和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对 被答辩人在东城街道办事处永生桥居委修建的违法建筑,在卻以 年1月27日前务必拆除复耕到位。根据上述要求,答辩人依据
2017年1月16日南川府制止字【2017】第xx号作出的关于强_ 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在被答辩人所建违法建筑 进行张贴,要求被答辩人在3日内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答辩人拒不履行义务。为此,答辩人依据规定,依法律依规姐织强制拆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人民 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某街道办事处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并在 庭审中出示了证据
被告南川区国土房管局辩称,南川区国土房管局依法履职、 及时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其行政处理行为合法。
事迅速到场制止,并测量查勘、照相取证、制作笔录等,收集 了相关证据,事实清楚。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 第九条规定,南川区国土房管局及时向违法当事人下迗了《责令 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 送迗后,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消除在建违法建筑,并继续 实施建设。南川区国土房管局按照《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 定》之规定,于2017年1月13日向南川区人民政府呈送了《关 于强制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请示》,提请区人民政府责成属地东城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因此,
南川区国土房管局责令原告停止违法建设,限期自行拆除,申请
行政强制执行是依法履职的体现,且雨川凶固土厉管局的查处行告 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支持。原告诉争强制拆除: 房屋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南川区国土房管局并非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行政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原告诉争强制拆 除房屋行为是行政机关对不履行行政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大 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即行政强制中的行政强制执行行行 为。根据《重庆市查处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之规定,南川区国土,制 房管局不是强制拆除房屋行为的行政主体,也并未向原告作出任 何行政强制的行政执行文书。因此,南川区国土房管局不属于本城 案的适格被告。综上,南川区国土房管局不是适格被告,原告属为 于滥用诉权,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对南川区国土房管局的赴 起诉。    “
被告南川区国土房管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并在庭审中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南川区公安局辩称,2017年2月18日7时50分许,东
城派出所接到东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报警后,经分析警情,认 为现场很可能发生群体性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民警立即赶
赴现场出警。根据规定,南川区 公安局具有在南川行政区内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进行治安管理的 法定职责,因此南川区公安局接到报警后到东城街道永生桥居委 永生花海出警,系依法履行职责行为。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 诉讼请求。
$被告南川区公安局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并在庭审中出 生示了以下证据:1、报警案件登记表,拟证明出警原因。2、公安 原机关关于2017年2月18日东城街道永生桥居委永生花海处警的不符合留置送达程序;对证据8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被告 某街道办事处对被告南川区国土房管局举示的证据均无 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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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周炜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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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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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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