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亲办案例
从轻处理涉嫌交通事故罪
来源:周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30
浏览量:394


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7年6月13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公民身份号码51102******13,汉族,初中文化’ 无固定职业,因涉 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炜,重庆中钦律师事务所律师。
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 820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 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因案件需要,依法将本案由简易程序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宫助理陶苏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 人李某及其辩护人周炜、左自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14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牌照号为渝B6**5的小型普通客车由沙XX路往茅CC公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沙坪坝区XX27号 路段时,车头右前角碰撞道路上相向行走的行人丁某,致车辆受 损及被害人丁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离 现场。经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驾车观察不够,未确认 安全驾驶,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7年5月15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 证人的证言, 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 故车辆技术鉴定报告书,法医学尸体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到案经过及被告人李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系自首,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
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认为,李某系自首,没有犯罪前科, t议对李某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驾车观察不够,未确认安全驾驶,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I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李某犯罪后自动投案,且如实 ?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对李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2020年5 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以上内容由周炜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周炜律师咨询。
周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5556好评数81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智博中心)20幢7号8号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炜
  • 执业律所:
    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5001*********161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68号(智博中心)20幢7号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