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炜律师亲办案例
中介居间不对买卖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来源:周炜律师
发布时间:2019-12-31
浏览量:787

一、案情简介

2018113日,王先生与黄某(黄某委托张某)、重庆A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成交合同》,当日一并支付了相应的购房定金、中介费、按揭服务费等,之后王先生要求重庆A经纪公司商谈房屋交付事宜时得知黄某无法联系,居间合同不能履行。201936日,王先生向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决:1、解除居间合同中的房屋买卖合同;2、张某双倍返还定金、补偿交通费、误工费、资料费;3、黄某、重庆A经纪公司、重庆B经纪公司(代收费用、出具收据)承担连带责任。该王先生提供证据材料包括委托书、居间合同、转账记录、定金收条和收据,拟证明其与黄某、A经纪公司有居间合同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相对方违约的事实,后经过法院判决经纪公司非房屋买卖合同相对人,不对买卖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

二、接受委托

经纪公司在收到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后,于2019514日找到周炜律师,并与重庆千品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指派周炜律师作为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律师参与案件的诉讼程序。

三、积极办理案件

周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积极与该经纪公司沟通,在深入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帮助该公司找到更多有利证据,与团队理清思路、制定诉讼策略,凭借丰富的诉讼经验,精准实施方案,为委托人争取最大利益。

四、诉讼之路,勤勉专业

[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因A经纪公司系居间合同相对方,其已履行居间合同义务且合同履行不能时已退还收取的中介费、按揭服务费等;B经纪公司虽出具中介费、按揭服务费收据,但不是合同相对方,故王先生要求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驳回王先生要求经纪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无理诉讼请求。

五、结案结语

该案中公司一方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仅提供了收条作为证据证明已经退还了中介费和按揭服务费,并且承认居间合同的存在、王先生已履行合同约定支付定金等费用的义务以及房屋买卖合同中合同相对方的违约事实,王先生提供的一系列证据也仅能证明上述事实。首先,王先生与A经纪公司确实存在居间合同,而A经纪公司仅系居间合同相对方,其已履行居间合同义务且合同履行不能时已退还收取的费用,不存在违约情况;其次,看似黄某不履行是对居间合同的违约,但我们透过现象看本质,居间合同中实际隐藏着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而黄某不交付房屋未履行居间合同约定的义务其实是对房屋买卖合同构成违约,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仅王先生与黄某,那么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就只应由黄某承担,作为第三方的中介居间经纪公司自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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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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